天才筛选与运动导向:德国二年级儿童运动表现能力对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早期成功的影响

Andreas Hohmann,等

足球是世界第一运动,在德国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本文由德国拜罗伊特大学体育系运动训练科学小组完成,目的是为了揭示足球人才在一般运动测试中所表现的中期预后有效性以及从实验结果计算出的足球特定表现分数。测试数据来自2011-2014年在德国富尔达地区参与测试(FMC)的所有儿童,并记录了至2016-2017赛季结束时选择足球的儿童的足球比赛表现水平。然后依据比赛表现水平的高低将球员分别分配到4个不同的表现级别中,并将测试结果与测试儿童在U12~U15年龄段所表现出的足球运动表现水平进行分析。结果建议大多数未展现出特殊才能的儿童选择其他更适合的运动。然而,由于FMC对人才导向的敏感度较低,未来应该进行额外的足球专项测试,以获得有关足球运动推荐的更可靠信息。

 

基于新型数学模型的国际足联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运动员跑动特征研究

刘鸿优,等

足球运动员的跑动能力是比赛最基本的前提与保障,跑动距离是最直观反映运动员体能水平的要素之一,其中高强度跑动能力对足球比赛结果有着显著的影响。本文采用数据级数推断与广义混合线性模型的统计方法,对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正赛阶段381名非门将位置足球运动员在829次打满全场的比赛中的跑动特征进行量化分析。研究结果显示由于在战术角色、球场战术位置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前锋、中场和后卫球员表现出更专项化的跑动特征。球员下半场的跑动总距离、高强度跑动次数、最大跑动速度、中速跑、高速跑、冲刺跑距离和冲刺时间占比相对于上半场都只出现微小无意义变化,下半场的慢跑距离和慢跑时间占比相对于上半场均出现了极其可能的中等程度的升高。

 

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修改的法律审视

张程龙,等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简称《条例》)自1990年颁布施行后已有近30年的时间,在这期间我国学校体育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在党的十九大后的新时代背景下,对学校体育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而《条例》作为指导学校体育工作层次最高、最全面的法律规范,已严重滞后于当前学校体育形势的发展。本文对《条例》的修改进行法律审视,对《条例》的制定进行了历史回望,分析了《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从经济、法治、学校体育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学校体育自身发展形势的角度分析了《条例》修改的必要性;认为由于《条例》未能适时修改,影响了学生、教师权利的保护,未能建立相关的责任机制;同时在宏观的视角下对《条例》的修改提出建议,以期推动《条例》尽快地修改与完善。

 

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以CAS仲裁规则为视角

赵永如

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是指相关纠纷是否可以交由体育仲裁机构管辖。因欠缺可操作性,CAS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并未获得重视。我国“阿尔滨案”和比利时“Seraing案”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忽视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现实争议和潜在问题。考虑到体育争端解决机构的定位,为更好地保护弱势当事方的利益,促进世界范围内体育仲裁体系的发展完善,实践中应以纠纷的可仲裁性为基础,将纠纷的体育专业性、体育规则适用的一致性、体育自治利益的相关性作为纠纷“可体育仲裁性”的认定要素,以完善CAS的相关规定,从而促进“可体育仲裁性”规则的适用。我国同样需要借鉴CAS经验,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纠纷的“可体育仲裁性”规则。

 

国际体育组织对国家体育组织作出中止成员资格处罚的合法性探讨

邵沁雨

201412月德国的公共广播公司播放了一则纪录片,揭露了俄罗斯在田径领域系统性使用兴奋剂的相关情况,自此陆续有国际体育组织对俄罗斯的国家体育组织作出中止其成员资格的处罚。由于国际体育组织对国家体育组织作出中止成员资格的处罚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国家体育组织中的运动员,因此,对该处罚合法性的看法一直争议颇多。从国际体育组织与国家体育组织的关系、国际体育组织对国家体育组织作出中止成员资格处罚的实际效果以及该处罚的性质三方面对该处罚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国际体育组织对国家体育组织作出的中止成员资格的处罚具备合法性,运动员在受到"牵连"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私力和公力两方面的救济,虽然这两方面的救济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已经是目前环境下的最好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