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罚规则的冲突与适用问题探讨——以“广州恒大俱乐部诉亚足联”案为例

梁晓莹

  “广州恒大俱乐部诉亚足联”案从新法与旧法以及特别法与一般法两个方面展现了体育纪律处罚规则在适用中产生的冲突。解决此种冲突,不仅要明确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的规则选择权,还需借鉴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有利法优于不利法以及特别法先于一般法。其中,要注意有利法优于不利法规则存在的限制。本文认为该案中,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运用特别法先于一般法规则,讨论两个法条是否构成包容与被包容关系时,突破了法条竞合的传统判断,此处的裁决理由需要进一步补充。该案启示中国体育界人士要善用体育纪律处罚规则适用规则;同时,为使中方当事人日后能更好应对此类案件,国内体育纪律处罚规则应该与国际、区际的体育纪律处罚规则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