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规制
陈哲璇,等
为维护体育比赛公平,国际体育组织强烈呼吁打击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操纵体育比赛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但我国传统罪名无法对其进行全面评价,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通过立法在公共秩序犯罪中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具有必要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要求,但操纵体育比赛在主体、行为、目的等方面具有复杂性,在新罪构成和罪状表述界定上存在阻碍。因此在操纵体育比赛罪名设立之前的过渡期,从最直接受侵害的体育管理秩序出发,以诈骗罪为切入点,围绕体育诚信,以体育诈骗罪定性操纵体育比赛行为,能化解新罪设立面临的类型化难题,实现操纵体育比赛行为的刑法评价,回应社会现实需求,待立法成熟后再修改为操纵体育比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