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俱乐部“体育继承人”的认定——以CAS对辽宁沈阳城市足球俱乐部案的裁决为起点
朱康淋

为理解和解决全球化背景下的“体育继承人”法律问题,通过文献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结合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庭对辽宁沈阳城市足球俱乐部案的裁决,发现:“体育继承人”定义的模糊性和忽视了主观要素考量,以及由此导致的“类案不同判”。对此,建议应在相关规则中补充“体育继承人”的定义,从疑似“体育继承人”是否试图回避“旧俱乐部”的资产负债表,以及疑似“体育继承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公众中塑造“旧俱乐部”的“体育继承人”形象两方面综合判断疑似“体育继承人”的主观因素,明确惩罚滥用权利以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的体育实体。同时,CAS应建立和完善国际体育仲裁先例库指导与退出机制,以促进包括“体育继承人”案件在内的裁决一致性和公平性。